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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三方对已经完成的域名交易有异议的,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十二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而交易其域名,或者未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验证向域名交易者提供域名交易服务,或者有其他违规及违法行为的,由域名交易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域名交易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交易域名的状态、交易时间及交易服务机构等交易所需信息将由域名交易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
第十四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详细的交易细则,并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订均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05年2月4日起生效。
附则——域名交易流程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自身的性质及相关技术要求,域名交易流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交易准备:
(1) 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相关交易准备等;
(2) 交易服务机构对买方会员进行身份认证。
2. 交易请求:
(1) 卖方向提出域名交易申请前,同意接受交易服务机构制订的相关交易条款;
(2) 卖方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将该域名状态由“不可交易”状态置为“正常”状态;
(3) 交易服务机构接受申请后,该域名状态由“正常”置为“交易等待验证”状态,在此状态下,域名注册者的信息可以更改,但其他交易服务机构不能再对该域名提交交易申请。
3. 验证请求:
(1) 交易服务机构对卖方身份、交易域名的有效性及交易时间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有效交易的时间范围为域名注册后的15日后到域名到期前15日前,即用户激活域名交易开始时间必须在域名注册后的15日以后,域名交易结束时间必须在域名到期日前15日;
(2) 卖方进行Email和域名密码验证,验证通过后,域名状态由“交易等待验证”置为“交易进行中”;
(3) 验证未通过的,交易服务机构通知卖方重新开始交易流程,同时域名状态置为“正常”。
4. 锁定域名:
域名状态置为“交易进行中”时待交易域名被锁定,在此期间该交易域名的任何信息均不能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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