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 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 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二) 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CNNIC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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