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四条 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四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有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对于续费截止日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15日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者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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