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中国互联网络带宽调查
 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
 网址卫士体系注册说明
 CNNIC信息服务解决方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
其它国家或地区互联网发展状况
域名
CN域名
中文域名
无线网址
办公自动化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
百度推广
搜狐推广
雅虎推广
新浪推广
网易推广
Tom推广
自由I型主机
超强企业主机
专业个人主机
专业企业主机
标准型JAVA主机
标准企业A型主机
信息门户解决方案
企业门户解决方案

  北京创新财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配楼B8318/41 
  电话:010-65288062   010-65280855   手机平台:15910955930 13520235803
  E-mail:createrich@126.com 
  http://www.chuangxinwang.com